问题内容:日前,公司收到主管税局短信,称公司申报数据与所在平台报送的数据不一致,想请教一下,电商按照增值税的规定,以出货物的时间确认收入,而平台则按照结算资金到电商账户的时间确认收入,两者之间怎么可能一致。所以,想请教一下,我们电商到底是按照政策的规定申报还是按照平台数据申报?难道电商的申报数据必须与平台报送的数据一致吗?平台报送的数据不符合政策,也得让电商进行解释?更正申报?难道想让所有的电商企业都按照平台数据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吗?
而且公司在不同的平台,其数据报送的规定完全不一致。搞得电商无所适从。税务机关是不是该统一下政策,特别是统一下平台报送的规则?在没有明确手统一政策之前,是不是先别折腾电商?
在经济下行背景下,是不是也该努力营造一下良好的税收环境?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二、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
……
(三)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附件5),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
三、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因此,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具体可以参看上述文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福建省税务局
2025-11-18